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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:議長選舉無關洩密、沒罰則 亮票無罪

新北亮票案 李婉鈺等10人無罪定讞 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縣市正、副議長選舉亮票是否構成洩密罪,法界爭論不休,高等法院昨審結九十九年底新北市第一屆正、副議長選舉亮票案,認定當時李婉鈺等十位市議員雖有亮票行為,但市議員間投票選舉正副議長「是個人自主決定」事項,和國家政務無關,不構成檢方起訴的刑法第一三二條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罪」,昨判十人無罪定讞。 亮票案見解不一 總長今提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檢察署認為,最高法院九十年對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案判決有罪確定,上屆高雄市正、副議長選舉亮票案,高雄高分院則判決無罪確定,判決不一致,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天將對高雄的無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。 高院合議庭指出,並非所有選舉投票的亮票行為均屬無罪,現行法律對亮票設有處罰規定者,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○五條、公投法第四十九條共三項規定;但中央或地方議會選舉正、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、副主席的亮票行為,則無類似處罰規定。 合議庭:應修法改記名投票 或訂罰則 合議庭認為,為杜絕買票賄選及解決法院、檢方對亮票有無觸法的紛爭,根本之道是將無記名投票,修法改為記名投票,或修法訂定亮票的罰則,否則以洩密罪追究亮票行為,實務上還是會紛爭不斷。 改制後當選的新北市議員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報到,當天正、副議長選舉,當時議員李婉鈺、賴秋媚、李余典、張宏陸、王淑慧、沈發惠、周雅玲、林銘仁、閉L興等九人圈選後,技術性亮票給監票人張瑞山看,再投入票匭,加上張瑞山自己投票也被控亮票,十人被檢方依洩密罪起訴。 一審認定亮票不構成洩密罪,判被告無罪,檢方上訴,高院開庭時,只有李鋺鈺一人承認亮票,但她認為不構成洩密,其他九人否認亮票,合議庭則認定十人都有亮票。 檢警未經議會同意或聲請搜索票 合議庭:蒐證光碟不具證據能力 高院審理指出,警員進入議場蒐證錄影,事前未經議會主席同意,也違反當時有效的議會議場錄音錄影規定,此外,員警是在「非」公共場所或「非」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對特定人蒐證,其情形和監聽個人通訊內容類似,應有法律才可為之。 合議庭認為檢警蒐證議長選舉亮票等行為,不具急迫性,未獲議會主席同意或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,如此取得的錄影光碟屬於「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」,認定錄影光碟不具證據能力。 合議庭並認為,正副議長職權和國家政務有關,但投票選舉正副議長和國家政務無關,不涉洩密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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